崔书生、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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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08号案件名称
崔书生、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书生;吴国国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崔书生,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吴国国,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崔书生申请执行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书生于2021年8月4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国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国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45868元及利息,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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