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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生、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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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08号
  • 案件名称

    崔书生、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崔书生;吴国国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崔书生,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吴国国,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崔书生申请执行吴国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329民初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书生于2021年8月4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国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国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45868元及利息,执行费以实际产生为准。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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