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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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862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男;孟迎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86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保定道11号,保定道11号增1.2.3号,建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869501。主要负责人:李小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玲,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男,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孟迎迎,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男、孟迎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年11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107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孟迎迎名下银行账户8633.96元,已扣划并全部转执行费,本案抵押物房产状态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无车辆和其他房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男、孟迎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3执58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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