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后军、肖体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23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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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财保71号案件名称
周后军、肖体军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后军;肖体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财保71号申请人:周后军,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申请人:肖体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周后军因与被申请人肖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体军之妻李辉(已故)的住房公积金132000元和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体军之妻李辉(女,身份证号码:430523196909××××,原系邵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132000元和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二、查封申请人周后军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邵阳县××镇××开发区房产证号为邵房权证塘渡口镇字第7××7号的门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周后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杨智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黎敏岚书 记 员 陈桂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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