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8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832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许桂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832号原告: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泽娟。被告: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桂清。被告:许桂清,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诚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惠者公司)、许桂清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加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泽娟,被告智惠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桂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美加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智惠者公司、许桂清偿还美加诚公司欠款3,600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智惠者公司、许桂清支付美加诚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智惠者公司、许桂清承担。经审理查明,美加诚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日、6月19日、7月7日向智惠者公司供应充电线、小米风扇,智惠者公司工作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签收。2021年4月1日,智惠者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支付宝转账向美加诚公司支付货款3,000元。同日,智惠者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美加诚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剩下尾款3,400元”、“你不用催我的,有我就直接转给你的”。后美加诚公司一直通过微信催要货款,智惠者公司至今未向美加诚公司支付货款3,400元。另查,智惠者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桂清是其唯一股东。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智惠者公司拖欠美加诚公司货款3,400元,有美加诚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美加诚公司要求智惠者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600元的诉讼请求,经核实实际拖欠货款金额为3,4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智惠者公司立即向美加诚公司支付货款3,400元。关于美加诚公司要求智惠者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月结30天,结合最后一次发生交易的时间为2020年7月7日,本院酌定逾期付款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关于美加诚公司要求许桂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现许桂清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故许桂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加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二、被告许桂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美加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智惠者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美加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淑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