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溪、周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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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431号案件名称
董溪、周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溪;周正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白敏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431号原告:董溪,女,1992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市第五小学教师,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周正平,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安顺市实验学校教师,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国贸置业大厦24层。主要负责人:蒋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顺,男,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敏敏,女,1994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董溪与被告周正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董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溪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董溪负担。审 判 员 王亚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秋莹书 记 员 吴利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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