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丽水泰茵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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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019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丽水泰茵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丽水泰茵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019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第三期东组团1单元1507房。经营者:刘建军,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泰茵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黄泥墩村14号三楼302。法定代表人:胡兰英,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与被告丽水泰茵瑞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烨旺百货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彭丁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 航书 记 员 唐 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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