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某军、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73号
  • 案件名称

    彭某军、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彭某军;徐某;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73号原告:彭某军,男,19X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X,身份证号码612401********。被告:徐某,男,19XX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XXXX,身份证号码3209********。被告: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XXXXX。法定代表人:彭某华。被告:顾某春,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XXXXX,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军与被告徐某、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彭某军负担。审判员  唐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