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军、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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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073号案件名称
彭某军、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某军;徐某;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春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073号原告:彭某军,男,19X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XXX,身份证号码612401********。被告:徐某,男,19XX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XXXX,身份证号码3209********。被告: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XXXXX。法定代表人:彭某华。被告:顾某春,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XXXXX,身份证号码320911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军与被告徐某、常州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顾某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彭某军负担。审判员 唐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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