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闫明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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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492号案件名称
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闫明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闫明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92号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闫明德,曾用名闫明得,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经商,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联系。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自愿申请撤诉称,被告闫明德已还清款项,为此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玲玲—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492号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闫明德,曾用名闫明得,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经商,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联系。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自愿申请撤诉称,被告闫明德已还清款项,为此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西广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才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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