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虎、何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22执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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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执723号案件名称
黄春虎、何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黄春虎;何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2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黄春虎,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何明,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原住浦北县,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黄春虎与被执行人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何明应赔偿各项损失107003.37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890元。因被执行人何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何明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何明互联网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并将冻结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3、查明被执行何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何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何明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108898.37元,执行费1533元,本案债权尚余108898.3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桂0722执7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何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春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韦海澄审判员 容新彬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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