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78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7865号
  • 案件名称

    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7865号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许秀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亮,山东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7.30元,减半收取为7,578.65元,由原告临沂致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亚璐法官助理 张方圆书 记 员 兰方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