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中国某某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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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214号案件名称
崔某某、中国某某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某某;中国某某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214号原告:崔某某,男,满族,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徐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杨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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