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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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320号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康磊;任丽丽;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320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新城区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系该公司折家坪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康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4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丽丽,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89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葛 欢 人民陪审员 惠彩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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