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3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32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康磊;任丽丽;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30民初320号 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新城区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29。法定代表人:王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航,系该公司折家坪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康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4XXXXXXXXXXXXXXXX。被告:任丽丽,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清涧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磊、任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2089元,由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葛  欢 人民陪审员    惠彩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飞飞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