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丽杰、苏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申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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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申9号案件名称
鲍丽杰、苏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鲍丽杰;苏艳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申9号原审原告:鲍丽杰,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个体,住海城市。原审被告:苏艳萍,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个体,个体,住址:海城市。鲍丽杰诉苏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2020)辽038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鲍丽杰于2021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2020)辽038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我院因此对本案进行复查。经复查,原审庭审中,原告鲍丽杰将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提交给法庭,并向法庭说明申请人持有原件,但在开庭时忘记携带,庭审中未对原件核实,对于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当时借的是50000元,中途给了20000元,还剩30000元,50000元的利息是5分,之前5分得利都给了,记不住一共多少钱了,是每月一结的。剩下30000元的利息没给。在一审中被告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因原告未提供借条原件,该案最终驳回原告起诉。现原告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供借条原件,视为提供新证据。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宿 锋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人民陪审员 冯一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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