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莉华、刘慧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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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511号案件名称
赵莉华、刘慧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赵莉华;刘慧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赵莉华被执行人:刘慧泉,姜丽敏我院执行的赵莉华与被执行人刘慧泉,姜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2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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