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山与刘文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3民初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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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民初1786号案件名称
陈春山与刘文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春山;刘文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13民初1786号原告陈春山,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文贵,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原告陈春山与被告刘文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陈春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人工资款,共计14128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借贷利息计算);2.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刘文贵找原告为其消防工地干木匠活,原告工程结束后,被告刘文贵未结清原告工资,在2019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共计欠款14128元,原告多次找要此笔工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文贵未到庭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至2011年间,陈春山在刘文贵的位于卡伦开发区工地提供劳务,从事木工工作,共计提供劳务三四年,每年刘文贵对陈春山的工资款都有所拖欠。后经双方对所欠工资进行核对,刘文贵拖欠陈春山工资款共计14128元。因此事,刘文贵向陈春山出具欠条一枚,载明:“今欠陈春山工人工资壹万肆仟壹佰贰拾捌元正 ¥:14128.00元 刘文贵(签名并捺印) 2019年2.3”。此款刘文贵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刘文贵出具了内容明确的欠款凭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刘文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出具欠条意味着双方已成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文贵应当对原告陈春山承担给付工资款的责任。关于原告陈春山主张的工资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应自陈春山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刘文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陈春山工资款14128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春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元,由被告刘文贵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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