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占芹、通化县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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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915号案件名称
胡占芹、通化县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占芹;通化县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胡占芹,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于学成,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占芹与被执行人通化县通化县光华镇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将案款1115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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