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虎山、薛虎山、没收财产首次执行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53号案件名称
薛虎山、薛虎山、没收财产首次执行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薛虎山;薛虎山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53号 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经济损失人民币69632元。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9日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内容为没收长城风骏宁AXXXXX车一辆,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无此判决内容,且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薛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薛某某、王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采油厂经济损失人民币69632元,已全部缴纳及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志江 74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