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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郭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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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56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郭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郭静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5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邹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霖,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郭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祝文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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