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稳秀、夏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21民初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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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民初3240号案件名称
邓稳秀、夏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邓稳秀;夏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21民初3240号原告:邓稳秀,女,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674148。被告:夏线,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原告邓稳秀诉被告夏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稳秀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稳秀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邓稳秀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显谆人民陪审员 管毓亮人民陪审员 杜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兴友书 记 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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