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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稳秀、夏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21民初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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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民初3240号
  • 案件名称

    邓稳秀、夏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稳秀;夏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21民初3240号原告:邓稳秀,女,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伟智,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674148。被告:夏线,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原告邓稳秀诉被告夏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稳秀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稳秀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稳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邓稳秀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显谆人民陪审员  管毓亮人民陪审员  杜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兴友书 记 员  李建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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