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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刘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7民初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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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59号
  • 案件名称

    王瑞、刘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瑞;刘刚;郭东东;范世俊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7民初659号 原告范XX,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10120754范XX。被告王X,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8230177王X。被告郭XX,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11250176郭XX。被告刘X,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居民,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40110017X刘X。原告范XX与被告王X、郭XX、刘X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郭XX、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份,原告通过郭建民(已故)认识了被告王X,经介绍在三被告承包的韩城市工地干活,活干完后三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4000余元,经多次催要三被告给付6000元,下欠8000元,有一起受雇人员郭某甲、郭某乙予以证明。后三被告相互推诿,不予支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X、郭XX、刘X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王X、郭XX、刘X三人合伙在韩城市承包工程,雇佣原告为其干石活。工程结束后,三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4000余元,后两次支付原告6000元,剩余8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范XX受雇于被告王X、郭XX、刘X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经双方确认劳务费为14000元。三被告作为合伙人依法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履行支付全部劳务费,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8000元不予支付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X、郭XX、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范XX支付劳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X、郭XX、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 延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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