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会泉、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申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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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申29号案件名称
沈会泉、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会泉;李小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申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会泉,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红,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小明,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再审申请人沈会泉因与被申请人李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浙0109民初9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会泉以经双方协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会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会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晓敏 审判员邱利明 审判员殷小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淑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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