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施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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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508号案件名称
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思施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思施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508号原告: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卢思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思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肖勇。原告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思施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蜂鸟屋青合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徐 磊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江佳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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