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学强与张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53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5315号案件名称
曾学强与张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学强;张立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5315号原告:曾学强,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张立波,男,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原告曾学强诉被告张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曾学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学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林摇雪朱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海龙、王守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139号 下一篇 刘广富、石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3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