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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王守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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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139号
  • 案件名称

    于海龙、王守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海龙;王守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男,198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王守月,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登记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于海龙与被执行人王守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海龙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于海龙要求被执行人王守月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未成,后公告送达;2021年4月16日、8月17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本院对被执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守月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滕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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