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陈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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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714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陈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陈志;高台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侯增光。被执行人:陈志,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台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法定代表人:李兴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高台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85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被告陈志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108170.58元,2020年11月17日前的利息8913.28元,合计117083.86元。2020年11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对被告陈志所有的位于高台县,在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高台县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以被告陈志所有的位于高台县实现债权后的剩余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高台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718元。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1.本案案件款121202.53元,陈志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最少履行案件款1000元,于每年年底最少履行10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2.如陈志不能按照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71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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