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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民、钟庆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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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1449号
  • 案件名称

    何建民、钟庆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庐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何建民;钟庆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民,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钟庆升,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民与被执行人钟庆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3865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钟庆升名下不动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拍卖,除此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昌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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