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易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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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67号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易清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易清兰;湘潭市正东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昭华汽车有限公司;湘潭铃木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45号。负责人:曹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易清兰,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正东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汽车城室内展厅五号区)。法定代表人:李和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示范区无限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和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潭昭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济区无限路15号。法定代表人:冯立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湘潭铃木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T区16栋1-2号(昭山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和清。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易清兰、湘潭市正东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昭华汽车有限公司、湘潭铃木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30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易清兰、湘潭市正东车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湘潭昭华汽车有限公司、湘潭铃木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30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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