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严馥、张新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高严馥、张新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高严馥;张新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严馥,女。被执行人:张新东,男。本院在执行高严馥与张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张新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东在与贾洪霞一案中有可供提取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新东在(2021)黑0502执795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