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严馥、张新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案件名称
高严馥、张新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高严馥;张新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1执14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严馥,女。被执行人:张新东,男。本院在执行高严馥与张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张新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新东在与贾洪霞一案中有可供提取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新东在(2021)黑0502执795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7,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想想、刘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14号 下一篇 安永清、史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4民终1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