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想想、刘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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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614号案件名称
范想想、刘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范想想;刘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范想想,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振,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想想与被执行人刘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范想想以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有误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昌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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