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荣、樊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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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88号案件名称
樊荣、樊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樊荣;樊荣;杨社华;杨社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樊某,女,汉族,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某常年在外打工,拒接电话,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樊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樊某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经查询城固县某某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其名下亦无房产,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且均未执结。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5月21日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6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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