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有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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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314号案件名称
向有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向有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314号本院于2021年5月9日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向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湘0602民初314号判决。该判决书第2页第2段第4行“2022年”,第5页第3段第1行“2022年”及第6页倒数第4行“2021年”存在笔误,均应为“2020年”,现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被告向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第2页第2段第4行“2022年”,第5页第3段第1行“2022年”及第6页倒数第4行“2021年”均补正为“2020年”。审判员 李钰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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