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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马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203民初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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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3民初1665号
  • 案件名称

    梁某、马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梁某;马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203民初1665号原告:梁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9月22日,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晓庆、李宝莲,河南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马某1,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5日,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系原告梁某长子。被告:马某2,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7日,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原告梁某次子。被告马某3,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系原告梁某之女。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晓庆、李宝莲,被告马某1、马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2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被告系原告的子女。原告现年事已高,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需雇佣保姆护理照顾。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每月需5000元左右的花费才能维持正常生活,三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较为合适。因原告赡养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马某1未予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我的母亲我应该无条件赡养。我母亲现身体状况不太好,但不必要雇佣保姆,我觉得我们照顾比保姆更好,赡养费我母亲需要多少我都答应。被告马某3辩称:我母亲现年事已高,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很需要保姆护理照顾。多年来我一直关照母亲的生活,没有任何怨言,现我母亲身体不好,生活和医疗费开支较大,我经济能力有限,需要和其他被告一起共同赡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我认可。至于母亲和谁在一起生活,应尊重母亲的意愿。被告马某2未予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共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子马某1、次子马某2、女儿马某3,现均已成年。原告配偶于2015年去世。之后,原告独自生活。2019年9月23日,原告经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心功能I级、陈旧性脑梗塞、慢性胃炎等疾病。2021年4月9日,原告因年事已高,且患多发性疾病,生活自理困难,随女儿马某3在洛阳市租房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因生活花费及治疗疾病所需较大,和被告协商赡养事宜,未果。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起诉来院,请求处理。审理中,因被告马某2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既是中国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梁某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患病多年,生活自理困难,现原告梁某诉求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要求于法有据。但原告诉请三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赡养费的请求,数额偏高,且事实依据不足,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求及各被告的经济状况,酌定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自2021年9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梁某赡养费1000元。每月赡养费限当月10日前支付;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佩华人民陪审员  武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由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义务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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