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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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827号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827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新村街俪景书香苑5-1。法定代表人:姚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恩杰,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晨明,系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新村街。法定代表人:王统江,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优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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