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曲凤芝与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111号
  • 案件名称

    曲凤芝与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曲凤芝;贯昌喜;郭志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11号原告:曲凤芝,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贯昌喜,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郭志艳,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曲凤芝诉被告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曲凤芝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凤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曲凤芝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凇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