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凤芝与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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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111号案件名称
曲凤芝与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曲凤芝;贯昌喜;郭志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111号原告:曲凤芝,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贯昌喜,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郭志艳,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曲凤芝诉被告贯昌喜、郭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曲凤芝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凤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曲凤芝负担。 审判员 李洪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凇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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