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波、陈正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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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28号案件名称
陈红波、陈正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红波;陈正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陈正泉,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波与被执行人陈正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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