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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杨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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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596号
  • 案件名称

    杨平、杨吉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平;杨吉龙;杨继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596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吉龙,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继东,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杨吉龙、杨继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原告杨平误工费24084.9元、护理费6881.4元、残疾赔偿金10277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97.4元、合计136235.7元,由被告杨吉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的26235.7元,由被告杨吉龙赔偿40%即10494.28元,原告杨平自负60%即15741.42元;二、原告杨平医疗费29412.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350元,合计31182.26元,由被告杨吉龙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21182.26元,由被告杨吉龙赔偿40%即8472.9元,原告杨平自负60%即12709.36元;三、被告杨继东对被告杨吉龙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杨平鉴定费3600元,由被告杨吉龙赔偿40%即1440元,原告杨平自负60%即2160元;五、原告杨平退还被告杨吉龙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吉龙、杨继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3月29日、2021年7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3月29日、2021年7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杨继东名下有甘GC××××和京QD××××两辆车,其中甘GC××××系交通事故车辆,现已报废,车辆京QD××××本院已将其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现暂无法处置。5.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6.2021年4月1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碱滩镇杨家庄村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其司法救助,但申请人杨平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司法救助不予审批。8.2021年9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吉龙、杨继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21年9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2021年9月14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杨继东银行存款2914.49元,已向申请人杨平发放。本案执行到位2914.49元,剩余130622.4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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