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初、谈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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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24号案件名称
谈建初、谈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谈建初;谈建中;谈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24号申请人:谈建初,男,194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谈建中,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谈铮,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人谈建初与被申请人谈建中、谈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谈建初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谈建中、谈铮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谈飚提供名下位于无锡市××花园××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谈建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谈建中、谈铮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为谈飚名下位于无锡市××花园××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诸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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