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4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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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4588号案件名称
王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458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92年7月1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华、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竞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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