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孙晓中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0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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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099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孙晓中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孙晓中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海宁中国皮革时尚产业园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YYAW5P。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孙晓中,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晓中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晓中向申请执行人嘉兴艾尔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执行费17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0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曹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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