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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春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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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36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春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春连;梁卫国;谢峰;邬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曾春连,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卫国(曾春连之夫),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谢峰,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被执行人邬丽(谢峰之妻),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春连、梁卫国、谢峰、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春连、梁卫国、谢峰、邬丽已达成和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38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李洪毅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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