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才与沈维忠、沈君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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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案件名称
沈德才与沈维忠、沈君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德才;沈君焘;沈维忠;张爱君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原告:沈德才,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维忠,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君焘,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爱君,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德才与被告沈维忠、沈君焘、张爱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才撤诉。审 判 员 陆玲英法官助理 马悦晖书 记 员 施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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