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德才与沈维忠、沈君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
  • 案件名称

    沈德才与沈维忠、沈君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德才;沈君焘;沈维忠;张爱君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6032号原告:沈德才,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维忠,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沈君焘,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爱君,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沈德才与被告沈维忠、沈君焘、张爱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德才撤诉。审 判 员 陆玲英法官助理 马悦晖书 记 员 施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