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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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4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江阳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江阳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40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江阳,男,1990年5月1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与王江阳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江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江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江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江阳在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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