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7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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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7805号案件名称
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7805号原告:陈凤娣,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368号华鼎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3165166XT。法定代表人:杨宏奇。原告陈凤娣与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凤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本院对原告陈凤娣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凤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君书 记 员 任叶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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