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78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7805号
  • 案件名称

    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凤娣;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7805号原告:陈凤娣,女,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368号华鼎大厦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3165166XT。法定代表人:杨宏奇。原告陈凤娣与被告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凤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本院对原告陈凤娣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其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凤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余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君书 记 员  任叶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