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华、唐军等贷款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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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刑终465号案件名称
陈永华、唐军等贷款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永华;唐军;王惟莉案件缘由
贷款诈骗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刑终465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军,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列,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惟莉,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大连正合元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军、陈永华、王惟莉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9)辽02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永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永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永华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华撤回上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海霞审 判 员 杨鹏飞审 判 员 周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董 京书 记 员 王丽秋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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