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长军、季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9号案件名称
毕长军、季玉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长军;季玉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毕长军,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季玉成,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原告毕长军与原审被告季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36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刘雅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楚用、丁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62号 下一篇 陈永华、唐军等贷款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2刑终4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