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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楚用、丁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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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762号
  • 案件名称

    程楚用、丁启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程楚用;丁启平;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祝尔慷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邵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万涛,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木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程楚用,男,1971年1月7出生,汉族,住旬阳市。被执行人:丁启平(程楚用之妻),女,1970年11月12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楚用、丁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执行费2600元。执行中查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查银行、查工商、查不动产、查网络资金、查车辆、查证券、查保险等,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微信账户,扣划了程楚用微信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存款664.8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查控,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外,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7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刘 家 军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亚 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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