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和贵、刘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820号案件名称
杨和贵、刘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和贵;刘龙;祁东县晟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820号原告:杨和贵,男,1948年3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龙,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祁东县晟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竹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文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祁丰大道北侧陈千爱私房法定代表人:周海云,总经理。原告杨和贵与被告刘龙、祁东县晟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杨和贵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和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计1028元,由原告杨和贵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奇奇书 记 员 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锦州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淑艳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民终2104号 下一篇 康春花、汪冰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2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