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13执5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596号案件名称
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秦小兰;王小华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596号申请人:秦小兰,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王小华,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F××××汽车一辆已于2020年6月9日过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禹 蓬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6465号 下一篇 白克俭、刘永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35民初1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