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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13执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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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596号
  • 案件名称

    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秦小兰;王小华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596号申请人:秦小兰,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执行人:王小华,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秦小兰与王小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F××××汽车一辆已于2020年6月9日过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禹 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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