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6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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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6465号案件名称
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465号原告: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雯,上海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鑫。原告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枫林科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诘弥书记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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