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俊革、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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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380号案件名称
姜俊革、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俊革;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380号申请执行人:姜俊革,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开发区龙泉大街2段。关于申请人杨吉芝与被执行人朝阳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22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380号案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健鹏执行员 孟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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